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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2017年第4期

编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信息如下: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

大型汽车

R57678

亚特重工牌TZ5257GJBZ4C

120001025479

LZZ5BLND87W295210

小型汽车

RM4480

宝来BORA 1.6

130000640972

LFVBA11J623042637

小型汽车

RUV915

解放牌CA6350JE2

130000751350

LFBJBBB102J126703

小型汽车

RRG316

松花江HFJ6350

130001221030

98425063

小型汽车

RG8013

松花江HFJ6350

95504044

小型汽车

RN0479

五菱LZW6320

130001227429

0111019505

小型汽车

R1E039

凯马牌KMC1023A

130008124646

LWU2F1D914KMC0116

小型汽车

R09594

天津三峰620B

112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