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2017年第2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机动车驾驶证未交回,现对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 |
档案编号 |
证芯编号 |
注销原因 |
注销时间 |
高河桥 |
131000233344 |
1360013328640 |
12分 |
2017.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