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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2017年第23期

编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8  点击次数:
 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2017年第23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机动车驾驶证未交回,现对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证芯编号

注销原因

注销时间

高河桥

131000233344

1360013328640

12分

20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