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作废公告
2017年第2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信息如下:
号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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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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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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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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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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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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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RDM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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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马牌KMC1041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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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235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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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U4K1D9X5KMC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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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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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RSU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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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牌SC101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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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808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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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CAA10F7AG12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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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